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29  点击:[]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诉求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3、谁主管,谁负责。

二、投诉范围

服务对象可对责任部门的以下行为进行投诉:

1、不按规定办事,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3、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4、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满意的;

5、未遵循本部门办事规则的;

6、其他损害学校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投诉方式

通过电话、来访、信箱、校园网等方式进行投诉。为便于回复,要求实名投诉。投诉受理部门:纪检监审处,举报电话:0795—3203065,信箱:286038643@qq.com

四、投诉处理

1、纪检监审处负责师生投诉的登记、转办和回复。

2、投诉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当场答复办结的要当场答复办结;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一般性投诉,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起2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复杂疑难的投诉,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起15天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3)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责任部门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

3、切实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五、被投诉者的责任追究

投诉内容经核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被投诉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赔(罚)款、换岗、停职检查、辞职、引咎辞职、撤职、解聘等。

六、附则

1、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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