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工勤人员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

2016/04/29  点击:[]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工勤人员责任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暂行)

为保证我院正常工作秩序,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责任事故的定义:是指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对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一定影响,或其行为违背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为准)。

第二条责任事故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成四个等次: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为“1级事故”,较大事故为“11级事故”,一般事故为“III

级事故”。

第三条责任事故依据性质分为三个方面:

1、政治、道德类;

2、考勤类;

3、工作类。

第四条事故的认定:

1、一般事故指对所在部门或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院资金损失较小。

2、较大事故指对所在部门或学院造成较坏影响或造成学院资金损失较大。

3、重大事故指对学院或社会造成极坏影响或造成学院资金损失重大。

4、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能采取积极措施,可降低一个档次处理;若责任人采取消极态度,应当高套一个档次处理。

5、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工作,查实后,填写《责任事故认定表》一式两份,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调查组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纪检监审处后递交院党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事故的处理: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都要记入考核档案。发生事故的部门,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级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级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级责任事故,视为一次级责任事故;

3、III级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累计三次III级责任事故,视为一次级责任事故;

第六条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院对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工定级、工资调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II级事故责任人,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者,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工资、职务延期一年晋升、职称延期一年评审;I级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工资、职务推迟二年晋升、职称延期二年评审。

第七条发生责任事故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扣发一定比例的院内岗位津贴。发生级事故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发本学期岗位津贴的70-100%;发生II级事故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本学期岗位津贴的40-60%;发生111级事故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本学期岗位津贴的10-20%。

第八条事故的申诉和仲裁。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审处;组织部、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处理但有异议的责任事故进行仲裁。具体受理部门为纪检监审处。

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对象为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对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涉足教学和教学辅助活动,有违反《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按《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具体条款予以认定和执行。专职教师在教学活动以外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和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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