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儒家“仁爱”观与和谐社会

2012/09/20  点击:[]

儒家人性观的中心是“仁”,而“仁之心”源于人的社会性。社会性的提升,不仅有助于个体的人性升华,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儒家看来,不断完善个人品性,并由己推人地把这种品性推行到他物上,能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漫谈儒家“仁爱”观与和谐社会

朱富强

儒家的“仁爱”观

“仁”,即“爱人”,其源于自爱。因为每个人都爱自己,必然希望他人也爱自己,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必须自己也爱他人并抑制自己过分的欲求。为此,儒家社会逐渐确立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个人以及社会行事原则。

在儒家看来,“仁”只有在对他人的关怀中才能得到体现,要“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而真正的儒者更能够“仁通上下”。例如,朱熹强调,“一事之仁,也是仁;仁及一家,也是仁;仁及一国,也是仁;仁及天下,也是仁”。基于移情和感通,儒家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并希望最终达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境界——这也是儒家的社会理想。

可见,儒家“仁爱”思想在人的社会实践中由爱“己”发展为“无不爱”,从而转化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形成了“尽其在我”的人伦观。这种人伦观强调,个体首先应对群体和社会尽义务、履责任,要“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因此,儒家的社会道德不仅具有真实的社会基础,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拓宽,其所强调的从人与人之间的实践关系出发来不断完善人性和社会性的修身之道,为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仁爱”观的公私之别

儒家将家庭看做是人类的自然居处,它是个人成长和相互支持所必须的和最适合的场所,因而家庭在儒家的社会观中居于中心地位。但是,由于儒家所强调的“己”具有动态的扩展性,因此,对“己”的关怀其最终目的既不是调节家庭,也不是协调纲常关系,而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本身就意味着自我的发展和转化,就需要关系网络的扩展,也就是程颢所谓“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因此,儒家这种对他人的关怀一旦在家庭中出现也就必然会扩展到家庭之外,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关怀。随着人之社会性的发展,个人越来越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正义。

儒家特别区分了“仁爱”在公、私领域中的行为差异。

在私领域实行“亲亲”原则,体现了人类天然的亲疏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行为特征。儒家认为,每个人都有私欲,这种私欲是他人所不能体验的,因而人的行为也首先从自己的感知出发,这是儒家社会中人的本位特质。根据这种特质,人首先能够深入到与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互动频繁的人的共鸣之中,从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差序结构。正如黄仁宇所说,“对待其他人的好意,也务必有亲疏之分,有如血缘关系之远近。所以认为个人或凭私利观行事,或对旁人一视同仁,可能对现代读者富有吸引力,但在古代中国却不合实际”。

儒家的“仁”首先滥觞于日常生活中,而日常生活首先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儒家强调“孝悌”为“仁之本”,正是从人的社会性联系出发。儒家强调“人之亲其兄之子”的血亲情感远远高于“亲其邻之赤子”的兼爱情感,甚至赋予血亲情理至上地位。例如,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孟子更认为,“父子之间不责善”,“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

而在公领域,儒家社会实行“博爱”原则,它体现了“仁爱”思想在扩展过程中体现的对社会正义的要求。基于这一原则,儒家强调为官者的基本社会责任。譬如,县官断案,一方是朋友,一方是仇人,那他能否偏向自己的朋友呢?显然不能,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义”。“义”,在儒家社会是对“仁”的扩展和补充。

“子为父隐”,仅仅是人的“小孝”,而“仁”具有更广泛和丰富的内涵。在儒家看来,“子为父隐”特别不适合担任公职的人,因为这违反了“信”和“忠”:人若担任公职,就是对社会的承诺,在古代则是对上级的忠诚。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在必要时能“大义灭亲”,不仅不能“为父隐”,还应该依其职责对“父过”进行惩罚。

因此,尽管儒家在私人领域凸显了血缘亲情独一无二的特殊地位,并由此确立了儒家思潮始终坚持的“爱有差等”、“爱莫大于爱亲”等原则,可一旦在公共生活领域需要普遍合理性时,儒家又认为有必要将这种“特殊”要素予以中性化。例如,在古代就已存在人事回避制度,禁止官员在自己的出生地任职,也禁止在自己的辖区内任用亲戚。

“仁爱”观对为政者的要求

儒家“仁爱”观的公私之别要求为政者必须将“亲亲”原则和“博爱”原则有机结合。

儒家认为,“仁义礼智根于心”,因而“质直而好义”就是人之本性,“义”之本性如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就属于自弃行为。正如孟子所说,“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为此,儒家非常强调人之社会性的发展,而高度的社会性则要求人去践履人类的正义、承担社会的责任。

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实行正义就是服从社会性的本能,完成正义的行为就是做一个社会性的行为”,“义”的施展程度也体现人的社会性强度。因此,基于“义”的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君子和小人,“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在儒家看来,君子是具有高度社会性的人,因而“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

“仁爱”不仅体现于社会认知和内在道德,更要行于实践之中,即“行仁”。孔子就强调,“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因而主张“讷于言而敏于行”。即使强调“性恶”的荀子也非常重视“道”的实践,他说,“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儒家认为,一个人道德成就的高下不在于其内在道德,而在于对“仁”的实践程度,其“仁道”惠及的群体愈大,则其道德层次也越高。

可见,尽管儒家重视“爱有差等”的“亲亲”原则,认为实践“仁爱”要从家庭做起,但这种“仁”的实践并不限制在家庭之内。相反,儒家强调“仁之心”应该基于人类的互动关系而从家庭开始由内向外地扩展,做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要“泛爱众”。显然,儒家这种人性认知以及由此衍生的行为准则更真实地体现了人类社会中的紧密关系,从而遵行了真实社会中人的行为秩序——而这正好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通,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充满社会正义和人文关怀,也即充满“爱人”的精神。

(作者系中山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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