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江西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校。2003年6月,由宜春卫生学校、宜春师范学校和宜春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合并组建。宜春卫生学校成立于1958年,宜春师范学校成立于1969年,宜春财经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5年。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理顺学校与政府、社会以及内部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Yichu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锦绣大道996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接区域经济发展,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三)确定学校的规模、学历教育层次及招生等有关事宜;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五)管理学校办学行为,指导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活动,领导与督促学校依法治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六)监督、考核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为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伟德国际1916备用网址:设施设备建设等提供支持;

(五)鼓励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与境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在人才培养方案、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含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特定专业的中专生和中技生。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专科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行产学研结合。

第十七条 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18000人左右。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新能源、护理、医学技术、教育类为主,兼顾机电、汽车、计算机、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及艺术设计等多个门类。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伟德国际1916备用网址: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各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科研业绩突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敢于履行职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系(院、部)的委员名额,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未担任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非换届时,学校可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伟德国际1916备用网址: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七)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八)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划、研究、咨询、审议、指导和评价组织。

第三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由校导和各院部及有关职能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1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教学委员会委员学校聘任,每届任三年。届

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教学基本条件建设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其他工作小组。

(四)学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

(五)各教学院部相应设立院、部教学委员会,并下设专门工作小组。院部教学委员会由院部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务干事等组成。院部负责人兼任教学委员会主任。

(六)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情况,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3.作风正派,公正廉明,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七)教学委员会委员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1.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退休或调离学校;

3.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议,审议结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1.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2.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3.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

4.学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教材建设及规划;

5.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6.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7.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二)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果报长办公会审定:

1.遴选、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2.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和荣誉;

3.评审并验收校级特色专业、校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实验室、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4.评审学校推荐上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改项目等;